【第三十七期■發送日期2016年0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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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2)
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列報手續費收入。
1-3)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1-4)
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或商品因故就地報廢要注意取具證明文件。
1-5)
營利事業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應與經營之業務相關。
1-6)
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買汽車,其相關折舊及修繕費用不得全數認列為公司費用。 2、營業稅
2-1)
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
2-2)
銀樓業者銷售免徵營業稅之金條、金塊及純金之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2-3)
營業人提供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4)
委託團購業者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員工向服務單位支領或由服務單位直接給付醫療院所之健康檢查費,應否列入職工薪資所得申報。
3-3)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3-4)
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其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且在同一申報戶者,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
4、遺產及贈與稅
4-1)
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4-2)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5、其他稅制
5-1)
房屋部分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5-2)
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5-3)
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理營業登記。
5-4)
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設置卡拉OK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及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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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造成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應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外,針對二次以上的減資,尚須注意實際投資成本有無扣除前次減資已列報之投資損失,以避免計算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其投資乙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1,500萬元時,發現甲公司97年間投資乙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曾於100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0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萬×30%),並經國稅局依申報核定在案,故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之成本應為2,100萬元,惟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於102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應為1,050萬元(2,100萬×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千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萬×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若有二次以上的減資,因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故應以前次減資後的成本計算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申報二次以上減資的投資損失時,常會疏忽原始投資成本應扣除已列報過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應注意是否有多次減資情形,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 電話:06-22980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六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五百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 預付款、暫付款、 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王淑芬 電話:04-23051111轉7136。 1-3)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另為鼓勵拓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惟該公司係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查得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1320。 1-4)
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或商品因故就地報廢要注意取具證明文件。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於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於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其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取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500餘萬元,經通知甲公司依上揭規定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惟甲公司僅提示商品銷毀相片,而無法提示其他相關資料而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在境外報廢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或過期、變質之商品、原物料等,務請注意依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電話:06-2298020。 1-5)
營利事業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應與經營之業務相關。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全球化趨勢,跨國、多國及關係企業交易頻繁,企業為擴展外銷業務,多會在海外設立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派駐海外人員列報薪資費用,除須有雇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從事之工作亦應為該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始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之人員薪資等費用500萬元,甲公司主張,派駐海外人員係協助該公司處理海外子公司解決材料使用訂單及生產製造等技術問題,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與海外子公司為獨立的公司,該公司人員駐外期間超過300天,又該公司係經營各式鞋材批發買賣業,營業收入僅單純列報銷售鞋材收入並無其他相關收入,因甲公司派駐海外人員從事解決有關鞋類製造過程之生產技術問題與其所經營業務無關,亦無法提示派駐海外人員具體工作紀錄等資料證明與所經營業務有關,因此遭國稅局剔除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費用、保險費、伙食費及加班費等500萬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告確定在案。該判決指出甲公司主張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支出款項係與其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惟未提示具體執行業務工作紀錄等資料,證明派駐海外人員對甲公司國內業務的貢獻,其未盡舉證責任以實其說,又甲公司在國內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卻無列報應有之相對收入,未符合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遂判決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長期派駐海外人員協助處理公司相關事宜,應特別注意各項支出須符合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1-6)
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買汽車,其相關折舊及修繕費用不得全數認列為公司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公司與員工合資購買汽車共同使用,其所產生的折舊及修繕等費用,不得全數認列為該公司營業費用。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101年起受聘為A公司業務員,102年1月與公司約定合資(A公司與甲君分別支付50萬元及200萬元)購置1部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上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該公司於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該局查核發現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之折舊費用及修繕費各為40萬元及12萬元,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所得或浮報相關費用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2、營業稅
2-1)
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之手續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1%。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2%。」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款至第26款規定,屬金融業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等所收取之手續費屬上開課徵營業稅之範疇,因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經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收入,因非屬金融機構之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便利商店,應就手續費收入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於申報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收入時,應依規定稅率報繳營業稅。另呼籲民眾於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學費等費用時,如須自行負擔手續費者,記得向其索取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盟峰 電話:(04)24852934轉305。 2-2)
銀樓業者銷售免徵營業稅之金條、金塊及純金之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全球需求不足,供給過剩,歐盟、美國、日本等地區與國家為提振國內經濟,紛紛採取貨幣寬鬆或負利率政策,又逢英國脫歐黑天鵝事件,致使大筆資金流入黃金市場避險,造成黃金價格持續走升。國內投資人為追求較高投資收益及避險需求,亦投入大筆資金購買黃金,其中有不少投資人到銀樓購買金條、金塊…或金飾做為投資兼保值,致銀樓業績大幅上升。該局曾查獲有銀樓業者誤以為所銷售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商品,因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致未開立統一發票,遭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 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銷售上開貨物非屬該辦法第4條規定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範圍,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最後該局特別提醒,在黃金熱銷之餘,應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電話:06-2298067。 2-3)
營業人提供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暑假期間已屆,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尚無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代乙君辦理海外Z校之留學服務,經乙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會給付營業人甲公司200元美金之佣金,營業人甲公司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業者委託團購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就團購網站收取之手續費部分取得進項憑證,又未按合約約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該業者逕依委託代銷價格扣除團購網站代收手續費之淨額開立銷項發票,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銷售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委託乙團購網站銷售貨物100萬元,乙團購網站依約向甲營業人收取手續費及資訊服務費15萬元,惟乙團購網站未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臺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申請適用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開立發票,逕自指示甲營業人按銷售淨額85萬元(100萬元-15萬元)開立銷項發票請款,甲營業人短開銷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另未依規定向乙團購網站取得進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稅法如有疑義應事前向稅務機關洽詢,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 電話2234-3833分機800。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因尼伯特風災重創台東,營利事業除受有災損得申報災害損失外,如有捐贈貨物給公益團體或機關團體,因未收取貨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將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並表示,營業人按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不諳法令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做愛心還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張美霞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30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員工向服務單位支領或由服務單位直接給付醫療院所之健康檢查費,應否列入職工薪資所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接獲公司詢問員工向服務單位支領或由服務單位直接給付醫療院所之健康檢查費,應否列入職工薪資所得申報?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因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薪資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費用,係屬職工或各級民意代表基於職務上所取得之補助費,皆為各受領人之薪資所得,不因該等健康檢查費由員工或民意代表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應,或採直接撥付受領人而有不同。 該所指出,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但雇主於雇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薪資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除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訂年齡及次數等規定辦理,由雇主所負擔職工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職工薪資所得外,其餘仍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所提醒 :雇主若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仍屬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黃靖惠 電話:(04)24852934轉226。 3-2)
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之利息要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以不動產抵押向他人借款,屆期未履行清償,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清償債權,債權人所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如經調查債權人確未取得利息所得,自不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惟如經法院對該項債務裁定或執行,先以償還利息,則該項利息,債權人已經取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呼籲,個人經法院裁定或執行所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嘉璘 電話:(04)26651351轉215。 3-3)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公司,因派駐員工前往中國大陸公司任職,並由大陸公司給付薪資所得,該員工所領之薪資所得雖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另納稅義務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如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00,000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無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且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以為不必申報。然而,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申報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3-4)
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其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且在同一申報戶者,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僅限由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陳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及配偶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16,200元,經本局以其中9,700元保險費之繳款人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補稅,陳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無工作,若無健保無法就醫,故加保於桃園區公所,保費全部由其繳交請准予扣除云云。經本局查得陳君及其配偶103年度全民健康之保險費有9,700元,惟實際繳款人為其長子,其中3,700元由其長子任職之公司代扣繳納,其餘6,000元則由其長子依該公所就渠等3人健保費併同掣發之繳款單(被保險人及繳款人為其長子,陳君及配偶為眷屬)繳納,故系爭保險費並非由陳君繳納甚明,因被保險人(即繳費義務人)與陳君非屬同一申報戶,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方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 電話 :(03)3396789轉1681。 3-5)
房屋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給自己或家人經營的公司作為營業場所,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因借用對象是法人,且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計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出說明,所得稅法規定,若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但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若確實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時,雙方當事人記得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4、遺產及贈與稅
4-1)
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鉅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之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餘萬元;本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係保險金額7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受益人領取系爭保單之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之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保險實益可言,顯係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本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之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且繼承人表示該保險給付金額將作為照顧被繼承人生活開支一切費用之補償,又系爭保單自投保日起至身故日止長達10餘年,並非重病、舉債或短期之投保行為,申經復查遭駁回。 本局特別呼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倘若被繼承人利用蠆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電話 :(03)3396789轉1659 4-2)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5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提供單位:臺北國稅局 5、其他稅制
5-1)
房屋部分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
住在台中市清水區的許小姐想要出售房子和土地,但房屋有部分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1. 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 房屋稅評定現值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因部分房屋供里長辦公室無償使用,如確無出租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提供單位:沙鹿分局第二股 電話:04-26624146分機204。 5-2)
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收取之會員入會費等),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每次銷售價格」,指的是初次發售價格,也就是說,營業人初次發售之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銷稅,所以會員後來將入會權利轉讓他人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申報特銷稅及繳納稅額,若發現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葉美蘭 電話:(07)7256600分機8616。 5-3)
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房屋仲介業者反映帶客戶看委託其銷售之房屋,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其收取帶看房屋費,僅摰發普通收據卻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以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始得摰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每月銷售額已逾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供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呼籲,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秀珠 電話:(07)7256600 分機:8650。 5-4)
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設置卡拉OK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小吃店、快炒店、飲酒店、飲料店、咖啡廳、鋼琴酒吧(PUB、BAR)、俱樂部等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如設置卡拉OK、電子飛鏢機或雇請職業性、非職業性的藝人提供各種娛樂表演,不論有無收取門票,都是屬於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地方稅務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電話:(04)22585000。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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